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六条有效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按照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依法批准的停车场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因公共利益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就近的原则确定调整方案,并将调整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