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建设、规划、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