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机动车停放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占用道路停车泊位持续时间超过四十八小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的罚款。机动车停放者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指定的地点停放,所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