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按照停车场配建标准配建停车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补建。在规定期限内未补建的,处以应当配建停车场建设工程造价五倍的罚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