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条规定,已配建停车场挪作他用以及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功能、缩小停车场使用范围或者将公共停车位改成专用停车位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每停车位一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每停车位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