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不按照规定交纳道路停车泊位停车费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和机动车转移、变更和注销登记手续时,应当督促机动车所有者补交。

不按照规定交纳道路停车泊位停车费的,道路停车泊位管理者有权督促其限期交纳。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