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使用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公共停车场经营者确有特殊原因需要中止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在中止或者终止经营的三十日前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