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使用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停车场经营者收取停车费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收费票据。停车场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出具收费票据的,机动车停放者可以拒绝支付停车费。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市通用的停车费电子支付系统。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