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使用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机动车停放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停车场的管理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有序停放车辆;(二)在划定的车位内按照标示停放车辆,不得在消防通道、人行通道、停车场出入口停放车辆;(三)在收费停车场停放车辆的,按照规定支付停车费;(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禁止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在公共停车场停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