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森林火灾扑灭后,专业扑救队伍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余火,并安排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检查验收合格,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