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森林火灾扑灭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人员伤亡和其他经济损失情况等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调查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