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及灾后处置第三十一条有效因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可以决定采取开设隔离带、清除障碍物、应急取水、局部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因扑救森林火灾需要征用物资、设备、交通工具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扑火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设备和交通工具,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