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第二十四条有效森林防火期内,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在森林防火区主要路口依法设立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点),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实施森林防火检查,对携带的火种和易燃易爆等物品实行集中保管,及时消除用火、用电等火灾隐患。执行检查任务的人员,应当佩戴森林防火标志。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