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森林防火期内,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在森林防火区主要路口依法设立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点),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实施森林防火检查,对携带的火种和易燃易爆等物品实行集中保管,及时消除用火、用电等火灾隐患。执行检查任务的人员,应当佩戴森林防火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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