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司法鉴定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泄露国家秘密的;(二)因过失导致鉴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故意出具虚假鉴定结论的。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