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司法鉴定机构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司法鉴定许可证。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