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司法鉴定机构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司法鉴定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