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司法鉴定人执业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技术规范;

(二)按规定或约定时限作出鉴定结论或鉴定意见,出具鉴定文书;

(三)依法主动回避;

(四)妥善保管送鉴的检材、样本和资料;

(五)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六)依法出庭参与诉讼;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