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章 司法鉴定人第二十一条有效司法鉴定人执业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技术规范;(二)按规定或约定时限作出鉴定结论或鉴定意见,出具鉴定文书;(三)依法主动回避;(四)妥善保管送鉴的检材、样本和资料;(五)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六)依法出庭参与诉讼;(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