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章 司法鉴定人第二十二条有效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或由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其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侦查、检察、审判人员或者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