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或由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侦查、检察、审判人员或者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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