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司法鉴定人执业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情,询问与鉴定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二)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检材;

(三)应邀参与、协助勘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四)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核定业务范围的鉴定委托;

(五)与其他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保留意见;

(六)获得执业报酬;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