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下、地上的空间,相邻的建(构)筑物和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配合城市轨道交通建设。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下空间,不受其上方土地使用权权属的影响。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和减少对已

有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影响,保障其安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对已有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造成实际损害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