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规划;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城乡规划,会同相关部门具体制定和调整学前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

涉及幼儿园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与审定应当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