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等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学前教育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