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五章 保障第四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进城务工人员留守子女在户籍所在地接受学前教育,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居住地接受学前教育。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