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五章 保障第四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学前教育经费及时足额拨付、专款专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残疾幼儿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应当高于普通标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