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第四章 幼儿园工作人员第三十二条有效幼儿园不得聘用下列人员:(一)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二)吸食毒品的;(三)其他不适合从事幼儿教育工作的。精神障碍患者,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确诊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在幼儿园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