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第四章 幼儿园工作人员第三十一条有效幼儿园工作人员应当品德优良,身心健康,爱护幼儿,忠于职守。幼儿园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幼儿人格,平等对待幼儿,不得歧视幼儿,不得对幼儿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索取、收受幼儿家长财物。幼儿园工作人员在岗位上遇到涉及幼儿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保护幼儿人身安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