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幼儿园实行职业准入制度,教师应当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国家及省规定的职业资格或岗位任职资格。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幼儿园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