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三章 保育和教育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幼儿园保育和教育质量评估监管体系,配备学前教育教研人员,健全教研指导网络,加强教研指导。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