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三章 保育和教育第二十七条有效幼儿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学习科学的保育和教育方法,为幼儿接受学前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家庭、社区应当充分利用各类教育资源,为幼儿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