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幼儿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学习科学的保育和教育方法,为幼儿接受学前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家庭、社区应当充分利用各类教育资源,为幼儿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