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三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的幼儿可以申请进入幼儿园。在满足适龄幼儿入园的条件下,幼儿园可以适当向下延伸入园年龄。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