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二章 幼儿园的设立第十六条有效公办幼儿园执行政府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执行政府指导性收费项目和标准。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举办者按照办园成本,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报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家长和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幼儿园不得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不得擅自挪用办学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幼儿园收取费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