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三章 保育和教育第十八条有效幼儿园应当创造条件,为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幼儿提供融合教育,并为残疾幼儿的保育和教育提供便利、帮助。特殊教育机构应当配备适合残疾幼儿特点的场所和设施,为残疾幼儿的保育和教育以及康复提供帮助。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