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会同建设、文物等部门,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街区的开发、改造和古建筑的修缮、使用,制定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