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城乡基础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利用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的,应当建设消防车通道和取水设施,并设置醒目标识。

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维护保养,保证公共消防设施正常使用。

供水企业应当保障公共消防供水。

农村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由所在的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