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消防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九条已修改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且标准层建筑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者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鼓励高层建筑业主或者使用人配备灭火器、逃生梯等灭火逃生器材。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