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消防条例/第四章 灭火救援第三十八条已修改修建道路、停电、停水、切断通信线路等可能影响灭火、应急救援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告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急抢修的,抢修单位应当即时告知。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