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消防条例/第四章 灭火救援第三十七条已修改火灾扑灭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划定火灾现场封闭范围,设置警戒标志。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发生火灾的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火灾现场,不得擅自清理、移动火灾现场物品。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