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消防车(艇)在赶赴火灾或者应急救援现场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船)以及行人应当立即避让,不得妨碍通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保障消防车辆优先通行,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及时处置。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执行灭火、应急救援任务时,可以对因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而影响消防车辆通行的障碍物实施强制让道或者拆除。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