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消防条例/第四章 灭火救援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备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火警后,应当指令就近的公安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赶赴现场;接到指令的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立即赶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