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Amended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备勤。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火警后,应当指令就近的公安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赶赴现场;接到指令的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立即赶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