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第二章 扶持与服务第九条已废止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向商业金融机构贷款享受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待遇。商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原则提供贷款,支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发展,并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提供金融信息咨询,指导、协助解决贷款担保中的具体问题,在开户、结算、办理贴现业务和贷款凭证等方面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