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个体私营经济所需经营场所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培育建设各类市场、商贸街、商业网点和利用各类开发区等多种形式,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提供经营场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合法使用的经营场所;因建设需要征用时,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予以安置、补偿。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