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第二章 扶持与服务第十条已废止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所需水、电、气等,享受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待遇,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