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都可以凭居民身份证和有关证明申办个体工商户或者私营企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超越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定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登记发照的前置条件。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