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职工、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