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财产权、知识产权、自主经营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