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税务、技术监督、乡镇企业、劳动等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支持和保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合法经营,加强指导服务,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