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废止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认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