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九条已废止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应当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