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第二十八条已废止依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私营企业的股东、董事、监事或者合伙人应当遵守公司章程、股东协议或者合伙协议,不得擅自向外转让出资、抽逃资金、侵占企业财产以及有其他损害本企业利益和其他股东、合伙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